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2014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实施意见》提出“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为做好此项工作,上海市、浙江省分别提出了对高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安排(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高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简称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是高考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要体现政治性、公平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改革方向,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促进科学选才。要体现科学分类,高校要统筹考虑办学定位、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需要和生源情况等因素,分专业(类)或学科门类提出选考科目要求。要把握衔接兼容,高校科目要求既要考虑校内各专业(类)之间的兼容,也要充分考虑与其他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之间的兼容,有利于考生多所高校兼报兼录。要注重简便易行,高校科目要求应简单明了,方便考生填报志愿和省级招办组织录取。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积极稳妥,便于操作。
 
  二、科学合理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组织实施,是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主要依据,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凡2017年拟在上海市、浙江省招生高校均须报送专业(类)科目要求。
 
  有关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和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专业或专业类或学科门类对学生提出科目要求。按专业类、学科门类提出科目要求的,必须明确所包含的各专业名称。
 
  有关高校应在上海市、浙江省确定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范围内,统筹兼顾,分专业(类)提出科目要求,应尽可能覆盖上述选考科目,适应不同学生选择科目的需要。
 
  有关高校专业培养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某一选考科目关联度较高的,可对学生指定1个选考科目,计入学生总成绩的3个选考科目中必须有1个该科目方可报考;与高中多个选考科目有一定关联度的,可指定2或3个相关选考科目,计入学生总成绩的3个选考科目中有1个与选考科目对应即可报考;关联度不高的,可不提出科目要求,学生选择任何选考科目均可报考。科目要求要与专业培养方向相一致。
 
  有关高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的科目要求应基本一致,一经公布,2017年高考招生时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科学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原有高考加分项目取消后,学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高校要认真研究提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高度重视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在上海市、浙江省招生的高校,并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高校要把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这两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由校领导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组,加强与试点省份直接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系科、学院和专家意见,科学合理制定有关招生要求和办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将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海市、浙江省,确保2017年在试点省份招生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